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王与程、九江水限公司、九江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案件裁定书
发布时间:2024-07-08 09:34:5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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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原告王**诉被告程**、九江水**限公司、九江**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,在审理过程中,原告自愿向**提出撤诉申请。

  本院认为,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基于自愿而提出的撤诉申请,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,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、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〈五〉项的规定,裁定如下:

  案件受理费22620元,减半收取11310元,财产保全费5000元,共计人民币16310元,由原告王**负担。

  以上信息是依据《民事诉讼法》、《刑事诉讼法》、《行政诉讼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》、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》、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》、《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》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公开的信息。符合《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(2014-2020年)》、《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》等文件精神和要求,建立健全中国社会信用体系,褒扬诚信,惩戒失信;若案例中涉及到您的相关个人信息,需要加以隐藏,请点击此处,我们免费为您处理。 免责声明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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