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院在审理原告王*诉被告九江县新合镇人民政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,原告王*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。
本院认为,原告王*诉被告九江县新合镇人民政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,现原告王*向本院申请撤诉,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,符合法律规定撤诉条件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(五)项之规定,裁定如下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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